中评协[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工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方协会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备案工作,根据外事工作纪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评协评估机构会员、评估师执业会员(包括同时具有其他学会协会会员身份的,以下简称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含港澳台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员开展下列外事活动,应当事先向中评协提交备案申请,说明有关情况,同时抄报所属地方协会:
(一)以机构或个人名义加入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成为其会员;
(二)在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担任职务或担任专家;
(三)参加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国际会议(含线上),到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开展访问、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举办或参与举办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的国际会议(含线上),接待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来访、交流、合作等活动。
会员的其他外事活动,无须向中评协备案。
第四条 中评协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会员,同时抄送所属地方协会。如有特殊事项需要进一步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相应顺延回复日期。
第五条 会员在开展外事活动期间,应当以机构或个人名义发表意见,未经中评协同意不得擅自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表意见,不得损害行业利益。
第六条 外事活动结束后,会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评协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报所属地方协会。
在国(境)外评估专业组织担任职务或担任专家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评协提交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所属地方协会。
第七条 会员开展外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八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评协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