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查对象、范围及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自律检查工作安排,确定被检查对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上年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五)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六)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
(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异常的;
(八)一年内新设立并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或当年首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
(九)首次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
(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
(十一)累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百分之五十以上合伙人变更的;
(十二)资产评估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十三)发生合并、分立的;
(十四)资产评估协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的自律检查工作,如实接受检查组访谈询问,提供资产评估档案、文件资料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自律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准则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
(四)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
(五)资产评估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原则上以被检查对象上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必要时可延伸。
专项检查范围根据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协会应当在被检查对象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检查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条 自律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前期准备、进驻检查现场、实施检查并形成检查底稿、交换检查意见并形成检查报告、向资产评估协会汇报、检查材料移交等。
(一)资产评估协会在实施检查工作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被检查对象,提前向被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需提交的资料以及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2.指导被检查对象提交资料和进行自查。
3.成立检查组,签署承诺文件、组织内部培训、制定检查方案。
4.其他需要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组进驻检查现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召开进点会,宣读和递交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检查工作纪律、需要配合的事项。
2.听取被检查对象对自身基本情况、自查情况和配合检查情况的报告。
3.对被检查对象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查验,确定所提供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对需要补充的资料列出清单,交由被检查机构按时提供。根据工作场地的实际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三)检查组实施检查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依据被检查对象的有关资料,选取重点检查的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选取报告时,应实现对总部和分支机构全覆盖,并兼顾不同类型的评估业务。
2.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指南、指导意见,采取审阅、查验、抽查、询问、访谈、意见交换等检查方式,对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完备性、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成员应当在分工职责范围内进行交流和判断,最终形成统一意见。
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对无异议的检查问题,由被检查对象签署“情况属实”并在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上盖章。对有异议的检查问题,由被检查对象补充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对相关材料出具认定意见。未在检查期间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对检查意见无异议。检查组长对工作底稿及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核。
(四)检查组与被检查对象交换意见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向被检查对象下达《检查意见函》,取得检查意见函送达回证。
2.被检查对象反馈意见或说明,并补充相关资料。
3.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意见或说明进行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
4.检查组根据被检查对象沟通意见情况形成检查结论,按照要求撰写检查报告。
(五)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资产评估协会汇报检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等所有检查资料移交资产评估协会。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可根据需要对检查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十三条 采取其他检查方式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确定检查程序。
第五章 自律惩戒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视其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自律惩戒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建议,由惩戒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议,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通过发函、谈话提醒、强制培训等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
(二)对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规定进行自律惩戒;
(三)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每年的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和自律惩戒、处理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检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存档,并设立电子档案。其中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没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专项检查工作形成的检查材料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存档,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协会应当在每年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自律检查工作作出全面总结,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检查办法,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06年5月16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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