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财税[2007]15号 |
成文日期:2007-1-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