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资源税法

[2007.01] 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更新时间:2007-02-08 03:55:41 点击率: 518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成文日期:2007-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