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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 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更新时间:2007-02-08 03:55:41 点击率: 558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成文日期:2007-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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