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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险补助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6-02 10:32:40 点击率: 3995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实施两年来,在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扩大信用销售、活跃市场流通、改善市场信用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强化政策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两项政策实施两年以来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对2011年两项政策实施计划、工作细则进行完善。要召开专门会议,详细解读政策内容和申报程序(附件1、2)。
  二、完善工作机制,争取配套资金
  2011年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将继续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增加以农资为交易标的的投保方行业补助,并提高了补助上限。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范围,结合本地区商圈内企业和为商圈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方案,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各项资金到位。
  三、加强调研和业务培训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全面掌握本地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险业务的开展情况,特别是商圈内企业融资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需求及特点,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商圈融资基本信息档案。
  为了保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到实处、用出效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了解并享受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期限,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对现行的资金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评估和完善,不适用的要修订,缺失的要抓紧出台。要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要取消其申请补助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发现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做好信息报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评估补助政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探索中小商贸企业融资、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和做法。要及时掌握本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险的发展状况,将工作进展、典型做法和突出问题及时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将对各地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评比和公示,对各地政策实施效果予以考评。
  各地落实补助政策的实施办法要在7月20日前报商务部备案。
  联系人
  市场秩序司:郑文渊 魏子力
  电话:010—85093311 010—85093319
  传真:85093329
  邮箱:
xinyongchu@mofcom.gov.cn
  财务司:龚南平
  电话:010—65198426
  附件:
  1、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解释
  2、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解释
  3、企业承诺函格式
  4、承办机构承诺函格式
  5、下乡补助承诺函格式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解释
  一、关于中小商贸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中小商贸企业,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个企业为对象,按《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执行。认定依据为上一年度企业信息。
  其中投保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的,应至少提供自证材料(见附件3)、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风险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应提供风险方自证材料(格式同附件3)或保险公司依据从第三方机构获得信息出具的证明(见附件4)。
  (二)企业经营范围中如没有属于下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除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中小商贸企业。具体分类参见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分类》第63、65类(批发和零售),第66、67类(住宿和餐饮),第73、74类(租赁和商务服务),第82、83类(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第13类中的1351(屠宰),第51类中的5125120(铁路货物运输)、513(货运站),第52类中的5225220(道路货物运输),第54类中的542(水上货物运输)、543(货运港口),第55类中的5512(航空货物运输),第56类(管道运输业),第57类(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第58类(邮政业),第59类(仓储业)。
  二、关于保险险种
  补助项目仅针对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三、关于内贸信用险业务的发生
  内贸信用险业务的发生日期以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同一保费发票所覆盖业务中,有部分风险方为中小商贸企业的,应出具由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共同盖章确认的详细保费清单。
  四、关于下乡补助和行业补助
  申请下乡补助的企业须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之前获得“家电下乡”资格,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中标协议书》,同时须出示自证材料,标明保单中有多少金额为“家电下乡”产品(见附件5)。
  申请行业补助的企业,须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中标明农资产品类别。类别包括: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
  五、关于补助上限
  买卖双方均为中小商贸企业时,投保企业获得补助的上限为25万元。
  六、关于投保企业为非主被保险人
  投保企业为非主被保险人,而无法出具保费发票的,不得申请补助。
  七、关于保险机构的风险补偿
  (一)单笔融资。
  单笔融资是指一张银行利息单上所述的融资金额。
  (二)保险机构应出具材料。
  保险机构须提供由投保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利息单,赔款转让协议复印件,保单复印件;或提供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内贸信用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报表》。
  (三)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保险业务。
  符合基本保费补助条件的保险业务。
  八、申报流程
  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应于规定时限内汇总符合条件的保险业务,将前述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审核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
  附件2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解释
  一、关于中小商贸企业的认定
  参见附件1。
  二、关于担保业务发生日期
  担保业务发生日期以银行放款日为准。
  三、关于担保费金额和费率的认定
  担保费金额以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时向中小商贸企业开具的发票为依据。
  申报期间项目担保费率按该项目合同规定的担保费率填列。担保授信合同下分多笔贷款的,若担保授信合同明确了每笔(次)贷款担保费率,则以分笔(次)约定的担保费率为准;若没有明确每笔(次)贷款担保费率,而是约定总担保费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总费率填报。
  四、关于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同一担保机构可申请不同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但同笔担保业务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
  五、关于同期贷款利率
  按201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
  六、关于融资担保单笔业务的认定
  一个担保合同对应企业的一笔银行贷款时,视同为一笔融资和融资担保。一个担保授信合同对应多笔融资业务,以每笔贷款开出视同为单笔融资。
  七、关于“贷款担保额”和“担保总额”
  “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10%以上”中的“贷款担保额”和“担保总额”是指2011年4月30日贷款担保余额。
  “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中的“担保总额”是指上2010年底贷款担保余额。
  附件3
  企业承诺函格式
  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管理、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在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本公司确认:2010年度,本公司员工人数为____人,销售额为____万元,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____,符合中小商贸企业认定标准,为此本公司已向贵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
  本公司特此承诺,向贵单位提供的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公司保证该等事实、陈述、材料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以上承诺函系由________公司向本公司提供。
  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盖章,或以业务章代)
  附件4
  承办机构承诺函格式
  根据________等公司提供的信用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本公司已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对________等____家公司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核查,认定上述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已核查企业名单及信息(应至少包括2010年度员工人数,销售额和经核准的经营范围)附后。
  [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或总公司](盖章,或以业务章代)
  附件5
  下乡补助承诺函格式
  本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中标成为“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企业。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公司与________公司签订内贸信用险合同(保单号为[________]),就标的额为[________]万元的[产品名称或种类]的信用销售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前述被投保产品中,[产品名称、型号]属于“家电下乡产品”,涉及投保标的额____万元。
  本公司特此承诺,本公司提供的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公司保证该等事实、陈述、材料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以上承诺函系由________公司向本公司提供。
  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盖章,或以业务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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