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第十四条 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第十五条 市以上税务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省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辖区内的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标识;市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随机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分别标识。
第十六条 省、市税务局应当在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接收、分析、整理和确认随机抽查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并进行标识,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一)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二)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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