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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税法解读

2009年我国前三季度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介绍(下)

——更新时间:2009-11-18 12:00:31 点击率: 3513
    七、提出加快企业出口退(免)税进度要求

  为了做好出口企业的宣传与辅导工作,帮助出口企业渡过世界经济危机的难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免)税,并研究优化出口退(免)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要求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出口骗税发生。

  六、简化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

  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行单证备案的规定。

  七、调整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的放贷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银发[2009]190号)规定,出口企业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由现行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并废止了贷款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70%的规定。

  八、试点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为规避国际贸易结算中美元、欧元汇率变动所带来的交易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上海、广州等5个城市选择试点企业对外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此方式不但可以规避汇率风险、降低经营成本,还为境外贸易伙伴带来了贸易便利化。但是,试点企业在跨境贸易中用人民币结算,在充分享受其利好的同时,还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选择人民币结算以防交易风险。

  九、加大出口应征税货物的核查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35号)明确,对2008年和2009年1月至3月的1873种海关税则号的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核查,主要看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核算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计提销项税额和缴纳增值税;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并对以上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

  十、强调上海世博会所需基建物资退税应进行函调

  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负责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十一、加强对CPU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审核

  为了预防不法分子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部署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实施检查。在5月份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该电子产品审核的同时,注重税收函调协查管理,以此辨别电子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真伪,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十二、及时调整海关监管区域税收政策

  1、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新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还将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放入了出口加工区的经营项目范围。对进入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准予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根据出口退税率调整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的实际,适时出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规定,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列名清单中的118项出口零退税率产品,如果有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应当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退税,不再按原规定用征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比如:自2009年6月1日起,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商品编码7208100000)的出口退税率由零上调至9%.在此之前,该产品入区是以17%的征税率来计算退税。因此,在调整后它是属于有退税率的产品,不应当再按零退税率产品入区的退税政策对待。另外,文件还明确对财税[2008]10号列名清单的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的,但其产品特性描述没有发生变化并且仍在海关规定列名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十三、明确加工贸易纸质电子化手册配套税收政策

  为了适应海关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确保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正常运行,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9号)规定,如果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十四、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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