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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税法解读

回首2008年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调整与影响

——更新时间:2009-11-27 10:13:06 点击率: 3200
    自2008年年初以来,美国华尔街金融风暴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我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受到的冲击不言而喻,再加上国内原材料、劳动力成本上涨和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出口增长同比增速出现下滑。为此,国家三次上调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来缓解目前国家经济中供给与需求内外失衡的矛盾,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对外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主要变化

  内容一:适时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

  2008年下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纺织品及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竹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0%或5%提高到11%。3个月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4%;日用及艺术陶瓷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1%;部分塑料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9%;部分家具的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1%和13%;艾滋病药物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9%提高到9%、11%、13%。随后,又出台了《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9%;部分模具等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1%;部分水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3%;箱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化工产品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部分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11%和13%分别提高到11%、13%、14%。国家在一年的时间内连续三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调整范围较广、数量较多、间隔时间较短的一轮,属于非常时期的特殊手段。

  在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同时,国家也在继续扩大取消“两高一资”商品出口退税的范围。上半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下半年又取消了部分农药、白银及电池等商品的出口退税。这说明在当前我国外贸出口的艰难时期,国家并不是一味地实行完全放开的政策,而采取的是有保有压的“撒网式”政策。

  内容二:完善出口退(免)税现行政策

  200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所述5款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的,只有1、5两款适用于边境贸易,这为边境贸易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1月29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07年7月1日以前签订长期出口合同的9家列名企业,可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同时,又明确除9家列名企业以外,如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也可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至合同完毕。同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以自营或委托方式出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享受退(免)税政策。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和《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分别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并且是首次出口的,若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中的1、3、4款,就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内容三:出台灾区企业优抚政策

  200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出口货物以及中标机电产品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开具代理证明的期限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因灾害导致退税单证损毁、灭失且无法补办的,可依据电子信息办理出口退(免)税。该政策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灾区企业的关心与支持。
内容四:继续扩大外汇核销无纸化管理试点

  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对江苏、四川、山东试行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此政策是在北京、广东、辽宁等地区试点顺利的前提下,又进一步扩大了试点地域,为加快与完善出口企业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奠定了基础。5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2款所述6类企业以外,实行纸质核销以及电子核销的企业、小规模企业、出口代理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时限,由原来的180天内调整为210天内。

  内容五: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出口骗税

  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骗取税款大小、时间长短,将出口骗税处罚划分为五类,使税收处罚更趋合理化和贴近实际,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同时,政策明确划分了上报停止骗税企业退税的主办部门为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而不是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当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申报退税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此项政策的落实解决了征、退税衔接问题中多年来存在的争议,外贸企业在执行时应当注意。

  内容六: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台税收新规

  2008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此文的部分规定在执行细节上引发了诸多争议,9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前文进行了补充与解释。两文合并后的政策新规为:一是取消出口退税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只办理卡口登记手续,按规定进行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区内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果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如果区内企业所用的基建物资是从境外运入区内的,再由区内运往区外,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及进口代征增值税,并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是取消出口退税的原材料(文件中列名)进入监管区内,境内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其报关单样式与正常出口不同,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区外企业如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实行免税政策。三是区内加工企业对购入财税[2008]10号第二条所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否则按骗税和偷逃税款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取消退税率的原材料进区退税所指的区,只包括具有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的影响

  2008年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完善了税收制度,强化了退税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缓解了外部失衡压力,其中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带来的影响较大。

  1.对外贸出口总量的影响

  出口退税率上调对出口增长的影响非常直接。从贸易方式分析,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前后三次政策调整的重点,而它又是我国出口创汇的支柱产业,所占出口比重较大。但由于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都接近2008年年底,出口企业在2008年再改变原定的出口计划,估计同比增速效果不大,政策影响应在2009年得以显现。如经估算,2009年山东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增速可能达4%左右。

  2.对出口企业利润的影响

  据估算,出口退税率每上调1%,就相当于企业的利润增加1%,效应还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可以抵销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影响。自2005年7月至2008年10月,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由8.2641升至6.834,升幅达17.3%。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可以部分地弥补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冲击。二是可以缓解原材料成本持续上升带来的负担,减轻出口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加快其资金周转,使企业能用更多的资金去进行技术创新和扩大再生产,增强其出口竞争力。三是可以减少部分生产成本压力。

  3.对出口行业的影响

  应当看到,随着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发达国家居民消费信心指数大幅下滑,进口需求回落,必然会对我国整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而上调出口退税率可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此种现状的蔓延。调整后,纺织、服装、机电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可能受益最大,而且由于此类行业的影响面远大于其他行业,因此,缓解了其压力就等于增强了我国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能够潜在地激活其他各类行业的发展,引导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升级。

  4.对地方财政负担的影响

  对于超基数部分的出口退税额,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率上调后,地方财政就要多负担超基数部分上调退税额的7.5%的税额。但从出口退税办理的流转时限来看(一般从出口至退税实现大约为3个月的周转期),由于2008年年底出口的商品在2009年年初才能实现退付,所以2008年呈现的地方财政支付同比增长可能并不是很明显。

  应当讲,出口退税率上调产生的效果是直接而迅速的,出口利润增厚将有效带动整个行业激发高效产能。但企业并不能长期依靠这种方式,而应依靠自我发展来创造业绩。首先,出口企业要把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商品的附加值作为发展的终极目标。其次,出口贸易渠道要多元化,通过进料加工业务及来料加工业务操作,尽量减少产品的国内附加值,削弱退税率调整对产品成本的影响。再次,要学会分析国际金融市场动态,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创建自主品牌,向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第四,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国际信用,扩大市场服务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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