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和50%两档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与财税[2006]153号《通知》相比增加了老龄委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并也限制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半月谈》(CN11-1271/D)、《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法制日报》(CN11-0080)、《检察日报》(CN11-0187)、《人民法院报》(CN11-0194)、《中国日报》(CNll-0091)、《中国纪检监察报》(CN11-0176)、《光明日报》(CN11-0026)、《经济日报》(CN11-0014)、《农民日报》(CN11-0055)、《人民公安报》(CNl1-0090)、《中国妇女》[CN11-1245/C(英文),CN11-1704/C]、《长安》(CN11-3295/D)、《中国火炬》(CN11-3316/C)、《中国监察》(CN11-2474/D)、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以及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同时,比财税[2006]153号《通知》增加了《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二)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
1、上述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包括财税[2006]153号《通知》列举的科技图书、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技术标准出版物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工业产业、农业、文化艺术、法制公安、科技、教育、新闻出版、信息技术、国际时政、外宣、经济以及综合类报纸。而财税[2006]153号《通知》是列举的具体报纸名称,如中国职工技报 CN11-0009、安徽日报—农村版 CN34-0075等,总共列举了80种报纸。
上述(一)、(二)项中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的范围由37家调整到了36家(包括取消和新增加的企业在内)。
三、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的范围由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改为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四、取消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的优惠政策以及对“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技术标准出版物”及其“指定分类号”的解释。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五、取消了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广告业征收营业税政策。但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六、以上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七、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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