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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税法解读

节能减排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更新时间:2010-11-23 11:30:55 点击率: 4184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加以落实。“十一五”规划提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充分表明了中央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坚强决心。为支持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国家制定了相关扶持节能减排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排放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从国税主要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所得税四个税种的情况看,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政策方面,主要体现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一)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与之衍生的相关产品就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新增加了11种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分布在多个规范性文件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有关优惠政策的内容如下:   
    1.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2.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的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这是一项新增加的优惠政策。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这里所述的“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二、消费税政策方面  
    (一)2006年4月1日,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加大消费税的调节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1994年实行的消费税制作出较大调整,其中对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原按排气量不同实行3%、5%、8%三档税率,增加到3%、5%、9%、12%、15%、20%六档税率,对排气量大的乘用车提高了差别税率,加大对高能耗汽车的消费税调节力度,同时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税目,加大对资源性产品的使用成本。  
    (二)对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继续作出结构性调整。为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从2008年9月1日起,对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再次作出结构性调整,对排气量1.0升以下的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鼓励低能耗汽车的消费;对排气量3.0升以上的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作出较大幅度的提高:3.0-4.0(含)升由15%提高至25%,4.0升以上的由20%提高至40%,进一步加大高能耗汽车的消费税负担率。  
    (三)2009年1月1日启动成品油价、费、税改革。1994年以来,以“燃油税”取代“养路费”等公路收费,一直作为我国逐步实行“费改税”改革方向的重要任务。当时提出以“燃油税”取代“养路费”等公路收费,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养路费征收不公平,根治公路乱收费现象,同时为公路建设和维护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由于改革适当时机未出现,燃油税一直没有开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工作面临艰巨任务,一方面我国石油资源匮乏,对外依存度较大;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利用率低下,特别是机动车每百公里油耗比发达国家高20%以上。因此燃油税改革逐渐承担了促进科学发展、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更多方面的职能。 2009年1月1日启动的成品油价、费、税改革,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取代开征独立的燃油税的设想,成功实现燃油费改税的目的,又起到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作用。从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可以说,这次成品油价、费、税改革取得极大的成功,对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车辆购置税政策方面  
    对1.6升及以下乘用车在2010年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1.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 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符合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对企业实施的CDM项目所得,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其CDM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合同能源管理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对节能服务产业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提出了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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