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将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告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报送的资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三、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原按规定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性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季报财务会计报告的小型微利企业,改为按季度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四、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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