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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0]110号: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税收实行扶持政策

——更新时间:2011-03-08 02:21:58 点击率: 3435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明确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税收实行扶持政策。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文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到2012年,要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将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实行营业税免征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对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范围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文件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按照文件精神,暂免征收增值税应税货物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并且是将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否则不享受此项税收扶持政策。

  前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三、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通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另外,对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通知明确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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