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请问这里的残值是指按预计残值率计算出来的残值,还是实际处置后残料收入?如果固定资产账上已做提前报废处理,但实物仍在用或者虽然不在用,仍未进行处理,这部分的损失可否申请税前扣除?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您问题中描述固定资产账上已做提前报废处理,但实物仍在用或者虽然不在用,仍未进行处理,不属于自行申请计算扣除范围,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文件中的残值是指符合实际处置后收入而不是依预计比例计算出的预计残值,这样计算出的损失才是真实发生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后,方可作为损失在资产处置当年提出税前扣除申请。企业尚未处置但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后再申请报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24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