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请问:财税[2008]1号文中“软件生产企业”与国发[2000]18号文第六条中“软件企业”的适用范围是否一致,两文件对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是否有冲突地方?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软件企业的系列政策应以国发[2000]18号文件(简称18号文)内容为依据,在此基础上,财税[2008]1号文中“软件生产企业”本意为“18号文中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两文件对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等是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在概念解释上不矛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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