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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轧账应引起注意的几个常见税收问题

——更新时间:2011-02-23 08:54:45 点击率: 3641
    企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在岁末年初都要面临关账问题,关账时不免会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税收问题,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多少为宜,业务招待费开支多少为适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不突破限度等。现将年度轧账应引起注意的几个常见税收问题作如下风险提示,旨在更好地帮助企业节约经营开支,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要把握好适用税率的临界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文件还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政策,企业财会人员如何对本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年终奖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呢?

  工资薪金及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空间就在于用足同一级次应纳税所得额幅度差额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商数确定适用税率的税收优惠。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推算得各级适用税率相对应的收入的幅度差额(前八级),分别为500、1500、3000、15000、20000、20000、20000、20000,也就是说,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在扣除2000元费用后,再发放不超过上述幅度差额的月度奖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仍不会提高级次,实际税负也不会增加。例如某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4000元,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适用税率15%,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当月仍可发放不超过3000元的奖金。在年终仍可以充分应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征方法来降低税负合理避税。另外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之间也存在筹划空间。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级次,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么就可以将部分年终奖金调换为月度工资发放,以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这里,关键是适用税率调档临界点的把握。

  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法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把握的原则之一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换句话说,对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仍应予以追缴,这应当引起企业财会人员的高度重视。

  业务招待费开支应兼顾节税和增效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仅管理难度大,而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必须作出调整处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支出有一个双重扣除标准,那么如何掌控业务招待费支出规模,笔者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使用下列数学模型合理筹划业务招待费的临界值。

  假设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年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发生额为Y,则根据“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可建立以下数学模型:5‰X=60%Y,推导得Y=1/120X。也就是说,在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也应该一定,且最大不能超过其1/120.即使等式5‰X=60%Y成立,确定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数值中的40%还得被调增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与原规定相比,总额有所放宽,但需要将个人消费从中分离出来(在满足5‰X=60%Y的前提下),一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则全额剔除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在年终关账时要对年度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进行了计算,确定一个合理的支出数,以求最大经济效益。

  风险提示

  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而发生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招待费用。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与企业相关。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应用应关注条件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法定税率25%相比优惠5%.税法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四是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换言之,对企业已经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所得税的,必须按照法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补缴已经减免的所得税。

  风险提示

  1.税法明确有些企业即使是符合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但属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也不得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

  2.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必须及时调整适用税率并补缴已经减免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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