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流程 二、业务概述: 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税务问题,认为对方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七、办理地点: 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八、应提供资料: 一、申请者基本情况。包括:相关中国居民(国民)在缔约对方的姓名或名称、纳税识别号或登记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地址(用中、英文书写);相关中国居民(国民)在中国的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九、办事程序: 向主管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流程??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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