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票据的税务处理
——更新时间:2006-10-12 09:19:23 点击率: 3570
根据国税函[2000]466号第四点、国税发[2000]61号第一点、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
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军队印制的专用票据,只能作为军队内部单位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物资、器材等非经营性经济
活动的收款凭证。非武警或非部队单位非法接受武警、部队专用票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36条或第39条处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但后营字[2004]第1285号第四点规定:军队出租空余房地产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
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1285号文是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后勤部联合发文的,因此,地铁财务如收到房地产租金发票是解放军票据,可以接受,除房地产租金外,
其他服务业只能接受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