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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过程中,以作价出资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享免征契税优惠吗?

——更新时间:2017-08-11 11:29:34 点击率: 3641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国有企业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属于国有央企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2.6亿元,自有土地13万平方米属于无偿划拨土地,2014年国有央企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改制,该国有企业对自有划拨土地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金6700万元,并将土地性质由划拨土地变更为作价出资性质,同时办理了新的土地使用证。企业认为本次改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应享受契税减免优惠。风险应对人员认为,该企业对改制过程中的土地评估增值,变更了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作价出资,不符合企业改组改制免征契税情形,应按规定缴纳相应契税。
税法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因此,风险应对人员认为,该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企业土地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按规定该企业不应享受契税减免优惠,应补缴纳土地契税2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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