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合同备案原件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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