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遗失出口发票处理方式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6-10-20 04:26:03 点击率: 3544
为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现将出口商遗失《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第四联:税务机关存根联)的处理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商可在《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第三联:记账联)的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用以代替《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第四联:税务机关存根联)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出口商已用《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第七联代替第四联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不作调整。
-----摘自穗国税函〔200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