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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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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发生推迟申报销售并在发现之前已改正问题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07-12-20 03:58:10 点击率: 4493
  某企业将手工开具的普通发票推迟申报,比如将2006年1月份手工开具的普通发票推迟到2006年4月份申报,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已将所有发票销售申报。对该事项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在发现之前税款已入库,不能定性为偷税,应加收滞纳金,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发现之前税款已入库,不能定性为偷税,应加收滞纳金,但在发现之前企业已改正,也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进行进行处罚。如何处理盼明示?

 
回复:
  是否定性为偷税应从客观手段、主观故意及行为后果判断。本案例中纳税人主动及时更正,申报缴纳了税款,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少缴税款,不能定性为偷税,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64条进行处罚,但要加收滞纳金。但如在税务机关发现后或检查后补缴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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