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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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 穗工商管〔2018〕47号

——更新时间:2018-02-27 04:49:02 点击率: 5014

穗工商管〔2018〕47号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7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于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http://www.gzaic.gov.cn),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7年度报告办理须知》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

二、对于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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