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业务之十三──分配股东和无偿赠送
——更新时间:2006-09-27 11:20:18 点击率: 5384
纳税人将其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作为分红资金分配给股东,或者将该货物对外无偿赠送他人之时,这两种行为同样属于税法界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税法要求纳税人必须对这些分配或赠送的货物同样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纳税人禁忌因主观疏忽或故意而只按产品成人价格确认结转库存产品,不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在计税之时只按产品的成本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导致漏税行为。
我国增值税明文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必须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纳税人必须按 照该产品的市场售价计税,不得按成本价格计税。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同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必须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且纳税人必须按照该产品的市场售价计税,不得按成本价格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