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业务之二十四──进项税额转出
——更新时间:2006-09-27 11:52:34 点击率: 5144
对于纳税人所发生的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税法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定——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当在发现按规定不应当抵扣该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或其他改变用途事项的发生期内,从其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导致其少缴纳的那部分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此时只需在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的发生期间调减相应的进项税额即可,不需要倒退回原来该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前一个期间再去进行调整。
如果纳税人在发生期调整的时候无法准确认定该笔进项税额的金额,则应当按照当期的实际成本来计算扣除该进项税额。此处所说的实际成本,是指在调整进项税额之时,不按这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原来进价,而是按照发生上述情况的当期该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
国内购进货物实际成本=买价+运费
进口货物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