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业务之六──以物易物
——更新时间:2006-09-26 05:42:51 点击率: 4465
对于以物易物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收取货币收入就认为自身无须纳税,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以物易物的购销双方,都必须将这种交换行为分解为同时发生了“购买+销售”两种行为,因此双方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被交易货物的正常市场销售价格,分别计算各自的购买行为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和销售行为所发生的销项税额。如果这两者金额相等,由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完全相抵,纳税人实际上等于没有因此而承担任何税负。但是交易双方不能因为自身可能最终不必承担税负就直接对该交易行为免于进行税务处理,不计算进项税额。因为如果交易之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未能开具(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意味着该纳税人购买商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时纳税人必须产生的纳税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直接免于计算税额,最终必然导致漏缴税款,将为此而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