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税降低 |
本报讯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07年第52号公告,宣布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5日起,海关将按照13%的税率对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公告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公告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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