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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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十──非应税项目

——更新时间:2006-09-26 05:51:58 点击率: 4173
  纳税人自行生产商品时,在一般情况下其目的都是用于对外取得销售收入,但有时候很多纳税人出于多种经营的发展思路,往往还同时兼营某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非应税项目,因此当这些非应税项目发生使用需要时,纳税人很容易将其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劳务项目所需。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按照税法规定严格纳税,禁忌直接结转冲减产品成本,漏计应纳税款,或者在计税之时只按产品的成本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导致错误行为。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应税项目之时,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管纳税人自身如何核算,都必须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所说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各个项目上。
  税法之所以要求纳税人在发生这种情况之时必须缴纳增值税,是因为纳税人的产品已尼不可能再作为产成品对外销售取得收入,因而国家也不可能再对其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纳税人当初为了生产这些产品机时购入原材料之时,却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因此为了保证增值税纳税环节的完整性,税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使纳税人没有取得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收入,也必须和正常销售产品的行为一样,按照其同类产品的正常市场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禁忌纳税人仅仅只按照成本价格结转产品成本而不计算纳税,更禁忌纳税人在计税之时按照产品的生产成本价格计税而不按照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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