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二、业务概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居民,需要在对方国家享受协定待遇的,可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所在地。 八、应提供资料: 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九、办事程序: 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十、告知文书: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十一、其他说明: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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