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二、业务概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政策依据: [税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部门: 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 七、办理地点: 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无 九、办事程序: 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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