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07-04-17 11:06:52 点击率: 4989
纳税人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如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其中: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贷款的当天。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资源产品的采掘地或生产所在地。即: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