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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底前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11-04 09:09:54 点击率: 2880

粤办函〔2013〕5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底前省直各部门网上办事窗口和各市县网上办事分厅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一)关于省直各部门窗口。
  今年底前省直各部门窗口建设目标任务不变,继续按《2013年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推进有关工作。考虑目前省直窗口建设进展情况,将拟于三季度末开展的考核工作调整为与12月底的考核合并进行,电子监察系统综合测评时限也作相应调整。
  使用国家垂直业务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请各相应单位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请示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力争年底前系统能够与主厅对接,并达到二级办事深度。需省政府出面向国家部委协调解决的事项,请有关单位抓紧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该委汇总上报省政府。
  (二)关于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分厅。
  12月底前,5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要达到二级办事深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市实现一定比例的行政审批事项达到三级办事深度。
  使用国家、省垂直业务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请各相应单位进一步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请示汇报,力争年底前系统能够与分厅对接,并达到二级办事深度。
  (三)关于粤东西北各地市及珠三角各县(市、区)分厅。
  12月底前,6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要达到一级办事深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市或县区实现一定比例的行政审批事项达到二级办事深度。
  使用国家、省垂直业务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请各相应单位进一步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请示汇报,加快系统与分厅的对接。
  (四)关于粤东西北各县(市、区)分厅。
  12月底前,界定本级分厅应进驻部门及应进驻行政审批事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按《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V10》的要求统一本级分厅界面风格并连通到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与省主厅、所属地市分厅的目录系统数据同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经确认的应进驻事项目录做到“应进必进”,同时按照有关规范向办事人提供办事指南,明确告知网上办事流程及相关信息。
  (二)要突出抓好事项的网上统一受理、办理结果统一反馈工作,最终实现从事项申办到办结全过程信息均可查询。
  (三)要进一步精简事项申办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并在网上办事大厅主厅、分厅就申办人需到现场办理次数作出公开承诺,尽量减少办事人到现场次数。
  (四)要进一步加快本单位业务办事系统与主厅的对接及数据同步工作。
  (五)所有单位的门户网站均应按照《省网上办事大厅链接设置规范》设置与网上办事大厅的链接。

附件:省网上办事大厅链接设置规范

省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1日

 

附件

省网上办事大厅链接设置规范

      一、为进一步提升省网上办事大厅形象,方便群众办事,网上办事大厅的链接图片使用统一设计,并应放置于各单位门户网站首页第一屏右侧显著位置。
  二、链接图片模板可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对接沟通平台(http://19.16.8.4/wsbsbbs/)的通知公告栏下载。在不修改图片设计情况下,各单位可根据网站排版需要适当调整图片大小,调整后的长边不小于200像素。
  三、链接应指向本级网上办事大厅主页。省直各部门门户网站的链接指向省网上办事大厅主厅;地级以上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各部门门户网站的链接指向本市分厅;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各部门门户网站的链接指向本区(县)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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