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函〔2017〕278号
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现将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4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定工作的后续处理
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各鉴定所(站)、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可安排一次补考。以上鉴定考试工作需于2017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二、鉴定费用的退还方式
对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并完成缴费的考生,自愿选择放弃鉴定的,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以“原路退回”的方式退还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双证书”的处理
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根据学生意愿,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双证书”毕业生计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详见省人社厅248号文附件),并在申报鉴定时提供加盖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证明。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48号)
(承办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方式:8382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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