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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07-03 09:30:12 点击率: 5611

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gl@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5年7月1日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前款所列媒体单位,仅在其自有互联网媒介发布广告的,无需办理发布登记。

第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可由其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三)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四)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四条 《广告发布登记证》是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合法凭证。
  一个法人媒体单位,只需领取一张《广告发布登记证》。 《广告发布登记证》中要注明该法人所有需要登记的广告   发布媒体。
  《广告发布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发布登记证》载明证号、法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布媒体种类、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第五条 在《广告发布登记证》中,广告发布媒体种类按下列用语核定:
  (一)广播电台:利用自有广播频率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利用自有电视频道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利用自有《××》(报纸)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利用自有《××》(期刊杂志)发布广告。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广告发布登记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发布登记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广告发布登记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体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体,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第九条 媒体单位《广告发布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媒体的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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