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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5]74号

——更新时间:2015-09-07 04:51:17 点击率: 25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自全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黑牌数据库),依法对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职资格限制。截至2015年5月11日,全国被载入黑牌数据库的法定代表人累计达到4692163人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利用黑牌数据库联网进行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有效提升了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促进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勤勉履行职责义务,提高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但是,总局在近期对各地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截至2015年5月11日,黑牌数据库中尚有无吊销日期企业23497户;仍存在应被限制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新登记为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共涉及3155人次。一些地方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理解不到位、任职资格限制措施执行不严格、信息归集不完整不准确、数据交换不及时、登记业务软件不完善,影响了任职资格限制规定的实施效果和权威性。此外,由于历史原因,存在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兼任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共计48337人,有待整改。
  做好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为严格履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的惩戒义务,积极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现就加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限制措施,做好数据补录
  一是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法定代表人错误登记清单》《受限法定代表人兼任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清单》,对本省内应被限制任职资格人员担任或兼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进行梳理,查找原因。
  二是对被列入《法定代表人错误登记清单》《受限法定代表人兼任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清单》的,应依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其所在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可以按照该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按照本通知所附《黑牌数据库数据项缺失清单》,及时查证并补录黑牌企业库中本省企业的相关数据项,特别是吊销日期数据。补录完成后,按照数据规范进行上传。

    二、完善系统功能、加强工作指导
  针对吊销案件数据项缺失、与总局数据交换更新不及时、数据下发给下级登记机关不及时、登记业务系统未与任职资格限制名单一体化等问题,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完善本省登记业务系统,实现黑牌数据库信息的自动归集、更新、监测、限制、统计,在登记终端软件的设计上实现自动拦截并提示限制原因等功能,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措施到位。
  要通过定期检查、数据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提高企业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明确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同步
  任职资格限制信息数据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是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工作的前提条件。要加强任职资格限制信息的日常维护。按照“谁处罚、谁锁入”,“谁锁入、谁解锁”的原则,对企业法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数据汇总要求,及时将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被吊销的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可在数据更新中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从黑牌数据库中删除,解除相应限制。
  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每日将相关信息上报到总局数据中心省级局前置机上报库,确保全系统相关信息每日更新,确保全国范围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信息及时有效。

    四、推动信息共享,拓展应用领域
  要突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拓展黑牌数据库应用领域。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地方性法规或部门合作机制,主动将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提高企业综合监管效能。

    五、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各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开展为期2个月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落实情况检查,并于6月30日前将责令改正、登记系统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等相关情况形成报告,报送总局。
  总局将于今年下半年对执行法律规定情况和信息归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企业监管局信用监管处联系人:
  刘  清  010-88662108
  荆琼华  010-88650409
  经济信息中心数据处联系人:
  文  通  010-88651678
  袁瑞丰  010-88651675

    附件:
  1.法定代表人错误登记清单
  2.黑牌数据库数据项缺失清单
  3.受限法定代表人兼任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清单。
  (附件电子版通过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下发)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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