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简化申请程序、降低担保及反担保要求。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到期催收、逾期代偿追偿、呆坏账核销等工作机制,提高贷款发放、贴息及代偿效率。探索开展二次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地通过竞争性方式引入积极性高、服务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办银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一)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省建设一个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和资金资助(奖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平台发债等方式,大力扶持科技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区。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建立创业导师志愿团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派遣科技特派员进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完善创业培训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探索第三方评价等模式。优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孵化等服务的衔接,提高创业成功率。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创业孵化基地整合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三)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加快建立规范、安全、诚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挖掘电子商务产业吸纳就业潜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负责)
(十四)鼓励科研人员创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其社会保险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时视同于在岗人员,在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视同于在职期间取得。将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十五)扶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培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电商、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产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建立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实施农村青年“领头雁”培养计划,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委组织部等负责)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完善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机制。在全省县以下机关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灵活就业认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管理程序,由政府部门出资开发或购买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市政与治安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居)建设,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残联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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