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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78号

——更新时间:2015-09-09 03:42:34 点击率: 6591

    (十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加快粤东西北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引导农村劳动力向珠三角和中心城镇以及产业园区集聚,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完善劳务合作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协调机制。深化广东省区域发展经济合作洽谈会和泛珠三角区域人力资源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各地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负责)

     (十九)促进复员退役军人就业。落实扶持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符合规定的复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纳入创业引导基金扶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主要面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创业孵化基地。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申请营业执照可享受绿色通道等服务。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国企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政策。(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局、国资委等负责)

     四、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二十)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镇街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服务网点向基层和高校延伸。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规范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村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多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等负责)

    (二十一)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就业创业服务实绩给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基层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成果。鼓励探索通过就业创业服务券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人社、财政、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信息实时交互验证。推进实现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发放全程信息化管理。构建以自助式服务网站为核心,融合自助机、客户端、微信等多种服务渠道、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省国税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和诚信档案制度,加大打击黑中介力度。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省属企业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等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落实以常住人口为主要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切实做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的有效衔接,加快实现“证卡合一”,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等负责)

     (二十五)进一步简化补贴申领程序。探索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信任在前、惩戒在后”的补贴发放新机制。大力推行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化渠道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的模式,简化证明材料,通过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等渠道校验申请人信息,严格执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的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五、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十六)提升职业培训质量。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优化高职院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培训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定期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发布培训需求目录,提高培训针对性。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培训成本定期调整劳动力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规模。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探索建立广东特色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加快开发就业创业需求量大、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技能人才评价项目,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上岗资格证两证合一(一试双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报酬。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等负责)

    (二十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制度。健全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实现就业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民政厅等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树立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督查室、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负责)

     (三十)加强经费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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