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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府函〔2015〕285号

——更新时间:2015-11-11 02:47:04 点击率: 5206

    4.健全社会支持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鼓励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对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实行费用优惠。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费用减免。

    5.完善慈善人才政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努力形成一支职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具有奉献精神的职业化慈善人才队伍。

    6.完善志愿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广东志愿服务条例》,加强和完善各级志愿者联合会建设,全面推广运用志愿者信息管理平台,发挥广东志愿者服务基金的作用,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参与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制订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

    (四)加强慈善活动监管,推进慈善事业规范化。

    1.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加强行业自律,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有序运作,确保按规定列支管理成本。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确定慈善服务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慈善宗旨优亲厚友。根据需要,慈善组织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财产用途、数额、服务内容和方式等,并监督协议的落实。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资金募集和使用效益。

    2.依法规范募捐行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及自然人,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签订双方权责协议,慈善组织在开展网络募捐时必须核实募捐信息的真实性,充分尊重和保障参与者的个人隐私。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完善慈善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评估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3.强化慈善活动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查认可的合法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只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款物募集、项目运作和款物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公开。

    4.加强部门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对登记的慈善组织进行抽查,依法审计其社会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5.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

    6.严格责任追究。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编制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制订相关政策,指导、推动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形成政府协调与行业协作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事业管理格局。

    (二)加强职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快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事业交流与合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通信和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对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综合监测与科学评价的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慈善事业发展状况。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订落实配套政策。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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