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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5〕212号

——更新时间:2015-12-15 10:32:34 点击率: 10624

    第六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四)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

    (五)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六)部门及所属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等。

    第二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八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第十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四)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包括政府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等;

    (五)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六)与政府履职和财务情况密切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的企业的出资人权益等;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
  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资产的构成及分布,对于货币资产、政府对外投资、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项目,分析各资产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负债方面,重点分析政府债务规模大小、债务结构以及发展趋势。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债务率等指标,分析政府当期及未来中长期债务风险情况。

  政府运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收入方面,重点分析政府收入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发展、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政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费用方面,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特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通过政府收入费用率等指标,分析政府运行效率。

  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主要包括: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财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变化趋势、预测财政收支缺口以及相关负债占GDP比重等。

    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三章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

    对于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尚未作出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采用外币计量的项目,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本部门所属单位逐级编制。政府各单位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政府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各单位应全面清查核实,完善基础资料,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

    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当提取数据后按照相关报告标准进行调整,数据调整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并编制调整分录。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使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并紧密结合政府部门职能履行、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绩效管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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