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支持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发展。加大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承接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员工技能培训、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承接转移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相关工作。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示范地。
(十四)研究制定差异化的支持梯度转移政策。在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的前提下,结合国家重点产业布局,研究制定支持内陆沿边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政策措施。
五、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十五)谋划加工贸易境外合作布局。做好境外合作重点国家和重点行业布局,引导建材、化工、有色、轻工、纺织、食品等产业开展境外合作。转变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方式,支持企业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合作园区,实现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建设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跨国企业。
(十六)完善加工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强化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加强与“走出去”重点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税收、海关、质检、人员往来等方面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支持。搭建对外合作平台,组织国内加工贸易企业与重点国家行业对口交流,开展产业对接合作。
(十七)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合作。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到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支持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十八)提升中非工业化合作水平。按照循序渐进、重点突破、试点示范的原则,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载体,积极推进中非工业化伙伴行动计划。选择埃塞俄比亚、埃及、尼日利亚、安哥拉、南非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国家重点开展加工贸易产能合作。
六、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十九)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总结广东省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内销审批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进程。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二十)建立加工贸易新型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加快推进商务、海关、质检、税务、外汇等部门与加工贸易企业多方联网,实现部门联动。在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税收的前提下,适时完善现有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评价体系。
(二十一)优化监管方式。加快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等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改进监管方式,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规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
(二十二)加快推进内销便利化。研究取消内销审批,进一步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发挥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平台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支持企业通过开展电子商务等多种方式,拓宽销售渠道。
(二十三)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积极推进其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推动区内产业升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适时研究扩大试点。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
七、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基金等,促进改善各类公共服务。
(二十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内陆沿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信贷支持,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创新海外保险业务品种,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加工贸易企业负担。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国联网,增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便捷性,方便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好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二十七)优化法治环境。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加工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建立商务、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机制,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联。建立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加大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十八)营造公平外部环境。积极参加多双边规则谈判,推动引领多边、区域、双边国际经贸规则制订,强化经贸混委会等双边合作机制,有效化解贸易摩擦和争端。发挥自由贸易协定的促进作用。构建稳定的制度化合作平台,进一步改善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双向货物、服务和投资市场准入条件,推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大力推动内地和港澳的经济一体化,继续推进两岸经贸合作制度化。
(二十九)营造有利于制造业发展的舆论环境。稳定加工贸易政策,提供可预期的长期发展环境。鼓励和保护创新,尊重和发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制造企业做专、做精,争创百年企业。鼓励企业重视研发和技术应用,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宣传和经验推广。
八、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千所职业学校与加工贸易企业合作。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加强国际合作,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为企业“走出去”培养本土化人才。强化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培养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三十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和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产学研对接平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促进国内外企业沟通、交流和采购对接,推动内外贸市场协调发展。
(三十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国外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建设行业标准体系、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和预警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协调,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三十三)强化地方配套和部门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地区实际和部门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各地区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抓好政策落实。
国务院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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