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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4号

——更新时间:2016-01-18 03:29:53 点击率: 5219

国发〔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产业升级、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球产业竞争格局深度调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加工贸易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放慢,产业和订单转出加快,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传统竞争优势逐渐削弱。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国际产业分工深度调整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为契机,立足我国国情,创新发展加工贸易。巩固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逐步变“大进大出”为“优进优出”,在稳定经济增长和就业预期的同时,推动我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助力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稳中求进。保持加工贸易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明确发展预期,改善环境,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根植中国、长期发展。提升开放水平,优化投资环境,着力吸引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和生产服务环节转移到我国。

    着力推动转型升级。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转型升级,提高盈利水平。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绿色集约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国民福利水平。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营造创新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创新发展方式,促进加工贸易企业与新型商业模式和贸易业态相融合,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合理统筹内外布局。按照国家重点产业布局,支持沿海地区转型升级和内陆沿边地区承接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国际合作与国内产业转型升级良性互动。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加工贸易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加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化人文交流,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创新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果,进一步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一是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由低端向高端发展。二是产业链延长,向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转变。三是经营主体实力增强,由加工组装企业向技术、品牌、营销型企业转变。四是区域布局优化,逐步实现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和境内外合理布局。五是增长动力转换,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驱动和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

    二、延长产业链,提升加工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四)加强产业链分工合作。鼓励企业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努力提升加工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五)促进产业融合升级。稳定外资政策预期,支持外资企业扎根中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吸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结算中心,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沿海地区继续发展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鼓励企业落地生根、转型升级。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内陆沿边地区梯度转移,实现一体化集群发展。通过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作用,鼓励企业抱团出海,有序向境外延伸产业链。

    (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同创新,提高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创建和收购品牌,拓展营销渠道,从被动接单转向主动营销。顺应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实现价值链攀升。

    三、发挥沿海地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七)稳定传统优势产业。继续发展纺织服装、鞋类、家具、塑料制品、玩具等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巩固传统优势。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八)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鼓励电子信息、移动通信、汽车及零部件、集成电路、医疗设备、航空航天等辐射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提升整体制造水平。

    (九)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十)继续发挥沿海地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配套完备、产业集聚、物流便捷、监管高效等优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东莞、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以及示范企业建设,培育认定一批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加工贸易企业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有品牌,建设境内外营销网络,拓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沿海地区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

    四、支持内陆沿边地区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一)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国家重点产业布局,支持内陆沿边地区加快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组装产能的转移。鼓励内陆沿边地区基于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因地制宜发展加工贸易。稳妥推进国内外企业将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发结算环节向内陆沿边地区转移,形成产业集群。

    (十二)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合作机制。推动建立省际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协调机制,重点协调解决信息不对称、配套服务不完善、人才不充裕等问题,加快推动项目落地。鼓励沿海地区与内陆沿边地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产业对接、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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