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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6〕214号

——更新时间:2016-07-15 10:36:03 点击率: 8699

财行〔2016〕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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