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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6-07-15 03:22:05 点击率: 4594

    咨询问题:四项具体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回复意见:存货准则所规范的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考虑到政府储备物资的取得、调拨、管理、处置、权属确定等与本准则规范的存货有较大不同,因此将其排除在存货准则范围以外。另外,考虑到政府收储土地规模较大且具有不同于一般存货的显著特点,也对其进行了范围排除。关于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我们将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投资准则所规范的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股权和债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另外,关于PPP模式中政府的投资,鉴于其涉及的核算内容较为复杂,我们拟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所规范的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考虑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会计主体经管的资产,其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且这类资产规模较大,有关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我们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准则。另外,自然资源资产的定义和内涵尚不明确,是否需要制定相关准则,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咨询问题:四项具体准则与政府会计主体适用的现行会计制度相比,主要有哪些创新和变化?

回复意见:四项具体准则在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基础上,立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会计核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兼顾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在规范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方面较现行制度规定有很多创新与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资产的会计确认和披露要求。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于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也进行了相应规范,但是主要侧重于相关资产的会计计量和记录问题,特别是会计记录问题,即会计科目的设置及账务处理,很少涉及会计确认和披露问题。四项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为将符合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相关资产纳入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提高了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对同一经济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可比性,丰富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内容,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二是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要求。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等方式取得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四项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计量属性的规定,立足实务需要,兼顾资产管理规定,分别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取得资产的初始入账问题进行了规范,相对于现行制度更为科学。以固定资产准则为例,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依次按照相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和名义金额四个层次判断确定;对于无偿调入的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确定;对于盘盈的资产,按规定需要评估的,其成本按评估价值确定,其他情况下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三是全面确立“实提”折旧和摊销的政策要求。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进行了规范,但除医院会计制度和其他少数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外,均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即在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或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或费用。这种规定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在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要核算基础的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据我们了解,“虚提”折旧和摊销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的并不好,没有充分发挥折旧和摊销等会计信息在单位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基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分别对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做出统一规范,要求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相对于现行的规定,这是一种“实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资产价值,有利于推进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四是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仅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而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为了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真实全面反映政府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变动情况,投资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通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即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是,投资准则在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通常采用权益法的同时保留了成本法。主要考虑是,如果政府会计主体没有决定或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股权投资对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影响仅限于取得所分配的股利或利润,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不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和确认投资损益,将使会计核算结果更符合相关性原则。

五是着力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核算。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初始成本,导致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账面成本远小于单位实际投入,不利于科研成果绩效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按规定实施科技成果奖励,也不利于落实《改革方案》所提出的“推行政府成本会计”的要求。鉴于此,无形资产准则引入了企业会计中关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但为便于实务操作,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度简化,即: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同时,为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有效衔接,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但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无形资产的成本。

此外,四项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界限,凡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当期费用。

咨询问题:四项具体准则发布后,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回复意见:四项具体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任务还很繁重,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加快推进。近期,我们将积极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备受各方面关注。此前我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了医院和科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至今尚未明确。在固定资产准则反馈意见中,很多部门和单位建议我们增加关于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以满足行政事业单位日常核算和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需要。经研究,并商部内相关司局,我们在固定资产准则中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即“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此同时,我们着手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拟在今年下半年公开征求意见,待成熟后拟以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或补充规定形式单独印发。

二是研究制定公共基础设施、或有事项等具体会计准则。为了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需要,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2015年我们在研究制定四项具体准则的同时,即启动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研究工作。2016年以来,我们又相继启动了政府或有事项、租赁、土地、政府储备物资、政府收入、政府成本费用等项目的研究工作。目前,相关准则讨论稿已经形成,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公开征求意见,待成熟后予以印发。

三是研究制定政府会计制度。为了使《改革方案》所确定的“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落地,使《基本准则》和相关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得以有效实施,使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真正基于会计核算数据,制定出台政府会计制度十分必要。2015年上半年,我们即启动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研究制定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待进一步完善后将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我们将积极开展新制度模拟测试、新旧制度衔接办法的制定等相关工作,以确保新制度顺利出台并实施。

此外,我们还将采用多种形式对已经印发的四项具体准则和后续出台的相关准则制度等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会及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准则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做好新旧准则制度衔接,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贯彻实施。

咨询问题:四项具体准则的生效日期是如何考虑的?

回复意见:为了与《基本准则》生效日期保持一致,四项具体准则在附则中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但考虑到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与未来政府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报表等)的配套,与现行会计准则制度的衔接,以及与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协调等因素,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四项具体准则的实施范围,具体实施范围和工作安排将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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