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6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7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8万吨。
二、分配原则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7年关税配额总量,商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停止接受申请。
三、申请条件
201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7年1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2016年以来在商务、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 2016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以下称有实绩申请者);
(二)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3000吨及以上的毛纺生产企业(以下称无实绩申请者)。
四、申请材料
(一)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可到商务部委托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
(二)羊毛、毛条进口合同;
(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无实绩申请者提供)。
五、关税配额申领
有实绩申请者在年度内可多次申请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但2017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2016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商务部委托机构收到并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核销且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六、关税配额再分配
2017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总量未申领完毕,商务部对可供分配数量进行再分配。已完成第五条规定数量的有实绩者和符合条件的无实绩者可以递交配额再分配申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送达商务部委托机构。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并将信息上传至管理系统。逾期不再受理。经商务部核准的申请企业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商务部委托机构寄送申请书面材料需注明: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项目编码18015-00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
邮编:100731
(联系电话:010-65197866)
七、关税配额证核发
商务部在管理系统收到填报完整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商务部委托机构。商务部委托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管理系统将收回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八、关税配额证期限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对2017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商务部委托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18年2月28日。
九、关税配额退回与核销
(一)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关税配额证原件交回签发该证的商务部委托机构。商务部委托机构及时将已使用数量在管理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关税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关税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2017年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量扣减2018年可申领数量。
(二)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签发该证的商务部委托机构。商务部委托机构需及时在管理系统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18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量扣减2018年可申领数量。
十、罚则
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经核查确定申报材料和信息不属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伪造合同或有关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外,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
商 务 部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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