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7]2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我部根据《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财会〔2016〕20号),现开展第四期特殊支持计划选拔工作。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确保选拔培养质量。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扎实践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培养模式,持续提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持续发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会计强国目标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二、选拔对象
着眼于加快培养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在已经完成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6年学业、取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的学员中进行选拔,实施特殊支持计划。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中:
(1)企业类学员应在中央企业集团(含中央金融企业)担任总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副职及以上职务,或在二级公司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以上职务,或在其他经济组织担任类似职务;
(2)行政事业类学员应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担任副司局级及以上职务;
(3)学术类学员应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在国际重要会计类学术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4)注册会计师类学员应在全国综合排名前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务研究能力。
3.具有国际化视野,能够站在全球视角研究和阐释中国会计问题,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进行工作交流。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三、培养选拔
培养对象采取专家综合评审方式产生。具体选拔流程如下:
(一)本人自愿申请。
符合报名条件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根据个人意愿,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并随同科研成果证明(公开发表论文、承担科研课题、出版专著的复印件)、英语能力证明(托福成绩、雅思成绩、出国人员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取得的境外公认会计或金融资格资质等)、获奖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原承担教学管理任务的相关单位(其中,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学术类报送至相应国家会计学院,注册会计师类报送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材料中除需要提供申报者个人信息外,如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还需要提供项目团队成员简介。
第四期接受提交申请的时间截至8月31日。
(二)拟定建议名单。
国家会计学院(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学员申请后,综合考虑学员综合素质、培养潜质、培养期间表现、用人单位意见等因素,拟定建议名单,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原则上每类别报送的建议名单不超过5人(含5人)。
(三)专家综合评审。
财政部会计司会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聘请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度的业内专家、领导对入选建议名单的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潜质、团队领导力和国际化能力等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以各专家综合量化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各申请人的得分。
(四)确定初选名单。
财政部会计司依据量化评分结果,按照择优录用原则初步确定年度培养对象入围初选名单,并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和候选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内,发现候选人申报情况不属实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并依据评审成绩依次予以递补。
(五)公布入选名单。
财政部会计司在综合考虑专家评审、公示等情况的基础上,拟定最终入选名单,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四、培养方式
特殊支持计划采取个性化培养方式,按照“一人一方案”的原则,结合每一名学员的职业特点、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地设计培养方案,建立名家导师机制、境外研习机制和课题研究机制,让学员在名家指导下学、到境外知名院校进行研习、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持续提升学员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具体如下:
(一)培养规模。
为保证培养质量,本期学员不超过13人(含13人)。
(二)培养周期。
培养周期为3年,包括境外研习和课题研究两个阶段。其中,境外研习阶段为期6至12个月,课题研究阶段为期24至30个月。
(三)培养机制。
1.建立名家导师机制。
遴选、聘请国内一流经济管理类专家学者、中央企业集团总会计师、国家部委正司(局)级以上领导、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等担任学员“一对一”培养导师,指导学员完成境外研习计划和部级重点课题研究。
2.建立境外研习机制。
一是探索与境外知名院校、机构的合作,以高级访问学者方式,安排学员到国际知名院校、机构进修一段时间,系统完善知识结构;二是通过加强国际间合作方式,安排学员到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部、技术部或风险管理部等关键岗位挂职或实习一段时间,学习国外企业管理、风险控制、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等先进经验;三是利用国有企业自有资源,安排学员到境外中资企业或机构挂职或实习一段时间,积累境外工作经验,开拓国际视野;四是充分利用国际会计组织资源,优先推荐学员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等类似国际会计组织工作或实习一段时间,研习最新的会计审计知识,参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的制定。
3.建立课题研究机制。
学员利用3年学习期,自主组建一个研究团队,深入开展一项与会计相关的探索性、原创性的经济管理类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在相关领域内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出版高水平专著(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者在海外研习期间,深入研究或综合提炼一项海外先进管理经验、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等,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四)保障机制。
1.建立动态考核机制。
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方式,不定期了解学员学习、工作情况,征求培养导师、用人单位、培养单位等对学员的评价意见,综合考量学员的学习情况、工作业绩、研究成果价值、引领辐射作用发挥情况等,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动态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终止培养,以确保特殊支持计划的整体质量。
2.建立研究成果评价机制。
政策研究类的研究成果,应当能够被省部级以上政策制定部门采纳;或对推动行业向前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在国家级经济管理类核心专业期刊发表。
管理实务类的研究成果,应当能够显著降低本单位成本或提高本单位经济绩效,达到全国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对解决单位重大会计管理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得到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在国家级经济管理类核心专业期刊发表。
理论研究类的研究成果,应当在会计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突破,得到会计理论界的广泛认可;或在会计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实践创新,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在国际知名经济管理类期刊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建立淘汰除名机制。
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承担的特殊支持计划科研课题没有通过评审的,予以淘汰或除名。
4.建立人才使用机制。
入选特殊支持计划的学员,在顺利完成3年学业后,可优先被聘为财政部会计改革及政策制定咨询专家;可优先被推荐至国际会计组织任职;可优先被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及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优先推荐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资深会员资格;可优先申请财政部部级重点科研课题;可优先被聘为财政部各类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命(审)题专家;可优先被聘为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
五、组织分工
财政部会计司牵头组织实施特殊支持计划,起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学员选拔,考核、督促国家会计学院的培养工作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分工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会计司做好特殊支持计划,参与学员选拔和培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相关政策对接、人才选拔推荐、境外培养和人才使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北京、上海和厦门三家国家会计学院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分工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会计司做好特殊支持计划的学员选拔工作。其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具体承担特殊支持计划的培养教学组织工作,建立培养导师库、学员档案库,联系境外培养依托单位,实施对学员课题的评审,协助学员出版专著,组织对学员的日常跟踪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六、经费保障
特殊支持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列入财政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调、归口实施、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经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现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学员所在单位予以补充。
财政部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