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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国发[2016]71号

——更新时间:2016-12-22 05:30:45 点击率: 2490

国发[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
    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核定。

  国务院     

  2016年12月11日

    新闻背景——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曾公开表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按照“五五分成”,这个分成比例的变化带来了中央预算收入的增加。他表示,以2014年5-12月收入为基数算账,预计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1780亿元,全部用于对地方税收返还,这一调整是按照预算法进行的技术性调整,全国财政预算收支总额、重点支出规模及赤字不变。 
    实际上,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地方主体税源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财力缺口如何填补一直是各方讨论的焦点。业内普遍认为,将中央预算新增收入全部返还地方,主要是为了保证保持中央和地方现有财力格局不变,也让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有业内人士指出,地方收到返还税收后,则将按照各自预算,按需分配下拨。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介——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附录——
    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 
    财政体制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包括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基本要素。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改革初期的包干体制以及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两个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相继实施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等措施,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框架初步形成(见表5.1和表5.2)。 
    表5.1 现行中央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中央财政支出

  国防、武警经费,外交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中央安排的农业支出,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支出

  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地方安排的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其他支出。

 
    表5.2 现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

  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中央与地方

  共享收入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97%,上海、深圳分享3%。

  地方固定收入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财力集中与分散是处理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通过实施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财政集中了部分收入,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收入的75%和所得税收入的60%,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68518.3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5915.71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2.4%,比1993年提高30.4个百分点,主要用于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地方本级收入32602.59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7.6%,比1993年下降30.4个百分点。 
  需要说明的是,中央本级收入并不完全用于中央本级自身的支出,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用于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形成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并由地方安排财政支出。如,2009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8563.79亿元,比上年增长29.6%。其中,税收返还4886.7亿元,增长46.5%;一般性转移支付11317.2亿元,增长11%,主要用于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差距,中西部地区在其中所占比例约90%;专项转移支付12359.89亿元,增长45.2%,主要用于体现中央政策意图、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项目,资金分配也考虑了地区间财力差异,中西部在其中所占比例为83%。因此,最终形成的全国财政支出中,中央本级支出为15255.79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20%;地方本级支出为61044.14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80%。从资金来源看,地方财政支出中平均有38.8%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其中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出平均6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同时,我国目前中央财政集中收入比例尚未达到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设定的60%的目标,在国际上也是偏低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8)中的有关数据计算,2007年,全球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单一制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60%以上,如英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为91.1%、84.9%和69.1%。在实行联邦制的澳大利亚、德国、美国,这一比重依次为73.9%、65.3%、56.7%。在俄罗斯和南非,这一比重分别为65.9%、86.5%。 
  我国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其中,既有东、中、西部地区横向上的发展不均衡,也存在省、市、县级纵向上的发展不均衡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均衡。在统一的税制和财政体制下,各地本级税收收入差异大,客观上加大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难度。因此,既要合理增加地方自有财力,又要适当由中央政府集中一部分财力,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中央保持一定的财力集中度,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能力、调节地区收入分配,推动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这既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又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现行财政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央政府仅与省级政府进行收支划分和转移支付等体制安排,省以下财政体制由各地省级政府在中央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都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划分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并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同时,不断探索创新财政管理方式,24个省份实施了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约2.8万个乡镇实施了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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