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管[2016]372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提交2016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6年12月31日前经市工商局及直属分局、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网络或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选择纸质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向辖区市场监管所申领表格,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给该市场监管所。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i.gz.gov.cn)向社会公示。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在企业2016年度报告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一并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市工商局及直属分局或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六、市工商部门、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行公示或申报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工商局、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及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