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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更新时间:2017-06-12 10:23:16 点击率: 3950

附件3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为进一步扩大本次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影响力,提升宣传效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时间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把作品展播作为宣传税收、推进改革和展示税务形象重要途径,加强同广播影视部门的联系沟通,力争将展播活动做好、做强、做出影响。
  二、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可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中下载播出。各地作品制作完毕后可先行在本地媒体播放。获奖优秀作品将由主办方组织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络以及高铁、航空、地铁等平台集中进行展播。同时,鼓励各级播出机构自制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并播出。
  三、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同税务部门进行合作,组织协调所辖电台、电视台参与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取得税务部门资金补贴的播出机构,每周播出税收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3次,其中,黄金时段不少于1次。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与播出机构合作开展展播活动过程中,可自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电视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视台每年每台3万元,地市级电视台每年每台2万元,县级电视台每年每台1万元;广播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台每年每台1万元、地市级电台每年每台0.8万元、县级电台每年每台0.5万元。
  各级税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播出情况,按照“多播出,多补助”的原则,双方自愿商定合理补贴金额。
  五、各级播出机构负责税收公益广告播出统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公益广告播出的监听、监看工作。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结束后,各级播出机构同税务部门要认真填写《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分别上报省级广播影视部门和税务部门,省级部门在汇总统计后,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2589。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王曦 联系电话:010-63417274,传真:010-63417255。
  附件4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报名表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作品时长


制作日期


作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作者单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创作思路


备   注



     附件5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情况统计表 

展播机构名称


机构类别


所属级别


公益广告名称


播出所属时期


节目时长


每周播出次数

每周播出   次,其中黄金时段播出   次

播出总次数

累计播出   次,其中黄金时段播出   次

播出时段


展播覆盖范围


补贴金额


宣传效果


广告征集活动

宣传情况


其他节目形式配合税收宣传情况






签章

              (展播机构)






签章

              (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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