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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9-19 11:55:40 点击率: 845

粤金监[2023]34号

珠海市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地方金融组织: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3年9月4日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有力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合作开放,加强与澳门金融市场联通,推动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

  (一)便利合作区个人跨境交易。

  1.为符合条件的澳门居民购置或出售商品房给予汇兑便利。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购置或出售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文件前,可以凭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证明材料及真实交易《承诺函》,在银行办理首付款(含定金、预付款及全款情形)结汇支付。(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2.稳步推进合作区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研究放宽合作区居民(指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内地居民,下同)使用外汇的管理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区居民个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年度额度内,直接通过澳门金融市场购买带有投资收益性质的理财、基金、保险等创新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3.便利个人跨境人民币收付。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区内地居民个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4.为个人薪酬跨境收付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审核交易真实性材料,办理个人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业务。指导支付机构用好现行政策、合规展业,支持支付机构在真实合规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薪酬跨境汇划,为合作区生活和就业的境外居民取得的境外薪酬提供跨境汇入自动入账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5.支持澳门居民参与内地证券市场投资。鼓励合作区证券营业网点为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开立境内证券市场账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

  (二)促进合作区移动支付便利化。

  6.推动合作区电子支付便利化。围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生支付需求,指导相关市场机构积极扩大跨境钱包内地移动支付应用场景范围,便利澳门居民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出台数字人民币实施方案,鼓励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使用数字人民币,积极拓展合作区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7.有序扩大代理见证开户试点范围。督促现有试点机构进一步简化澳门居民代理见证开户试点业务办理流程。统筹推进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8.推动合作区小额支付便利化。根据实际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研究允许合作区内市场主体以澳门元或人民币进行支付,逐步拓展使用场景。开展创新业务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允许澳门元作小额支付使用。(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三)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信用融资。

  9.推动澳门居民信用信息跨境使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在征得澳门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澳资商业银行共享其澳门母行掌握的同一澳门居民信用状况,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委网信办)

  10.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合作区与澳门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澳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11.探索合作区与澳门两地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合作。搭建“珠三角征信链”,强化跨境征信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合作区与澳门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四)强化合作区居民保险保障。

  12.鼓励合作区内两地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特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内地保险机构与澳门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商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进一步便利经常项下保险业务结算。优化澳门单牌车保险安排,探索研究单牌车专属保险产品。探索将“等效先认”保险安排制度适用于合作区。(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公安厅)

  13.支持合作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在符合现行监管规定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为合法持有港澳保单的粤港澳大湾区居民提供续费、退保、理赔、保全等便利化售后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五)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

  14.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金融机构委派人员到合作区内的银行保险机构担任职务提供便利。对根据行政许可规定需经审批或备案的银行业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开展资格互认研究,探索在CEPA框架下对经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许可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内地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在合作区内相应的金融机构任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15.简化境外金融人才合作区开展金融服务的准入条件。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鼓励合作区金融机构聘用具有澳门等境外执业资格的金融人才。为计划在合作区内执业的境外金融人才提供行业监管部门、协会备案支持,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鼓励和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岗位吸纳澳门居民就业。(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二、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合作区金融业面向澳门高度开放。

  16.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入驻合作区,鼓励合作区现有银行保险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支持澳门银行机构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合作区展业发展。(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17.扩大对澳门金融服务领域开放。探索在CEPA框架下降低澳门保险机构在合作区内新设或参股保险法人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总资产、放宽经营主体范围等要求。(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18.支持合作区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适时举办粤澳金融机构业务交流活动,引导合作区金融机构强化与葡语国家业务合作,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合作区出口产业的支持力度,服务好澳门强化与葡语系国家金融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加强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9.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机构的交易联动。支持澳门银行机构作为境外参加行,通过境内代理行开展账户融资。支持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展同业拆借,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满足离岸市场正常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0.规范有序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种类。合作区内银行和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银行贸易融资和银行不良贷款(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取得的银行不良贷款)向境外转出,并鼓励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拓展“跨境理财通”试点的深度和广度。研究便利港澳居民开立境内账户、扩大理财产品范围等措施。完善业务试点规则和流程,提高报备审核效率,支持合作区金融机构申请业务试点,不断丰富合作区与澳门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八)探索构建电子围网系统。

  22.强化电子围网规则设计。研究对标国际标准制定账户规则,优化改造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系统,通过金融账户隔离,在合作区建立资金电子围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23.制定电子围网跨境资金流动政策。优化跨境资金清算渠道,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途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九)完善账户管理体系。

  24.优化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NRA账户)的政策研究,提升NRA账户使用便利性,便利境外机构使用。境外机构在合作区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以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5.统筹推动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创新。拓展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功能,研究便利合作区资金自由流动的措施,允许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6.支持合作区内自由贸易账户的开立使用。支持在合作区内澳门务工人员及合作区内企业外派员工开立非居民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便利其在区内工作、居住与生活。支持澳门金融机构开立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U)开展资金融通,增强其资金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7.推动银行优化账户服务。鼓励银行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升跨境支付、结算效率。支持具备能力的银行机构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由贸易账户、离岸账户等为境外主体提供优质的跨境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三、发展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现代金融产业

  (十)丰富合作区金融业态。

  28.完善合作区金融机构业态。加强合作区政策推介和金融招商,鼓励新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期货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合作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参股合作区银行、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29.规范化发展地方特色金融。推动合作区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权限下放。鼓励优质企业在合作区设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支持合作区和澳门联动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十一)加强对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金融支持。

  30.稳步发展关税保证保险。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对接游艇自由行保证保险需求,助力提升港澳游艇境内通行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31.强化对文旅、商贸、会展产业的金融支持。引导合作区金融机构加大对文旅、商贸、会展等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合作区保险机构围绕文旅、会展等产业开展承保业务,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广东分公司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更好为合作区内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32.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合作区发起设立文旅、会展等产业母基金。鼓励粤澳两地机构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并购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

  33.强化科技金融创新服务。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需要,在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促进合作区科技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34.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授信审批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包括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合作区企业依法依规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十三)完善创业金融服务。

  35.鼓励创业投资集聚发展。出台专项金融扶持政策,优化创投基金税收机制和优惠政策的实施机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功能,为粤澳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作区联动发展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36.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币种投资基金。支持合作区私募投资基金充分利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跨境投资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发行多币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37.拓展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渠道。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以在合作区设立运营中心形式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试点,提供份额转让综合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机构投资者;鼓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引入优质中介机构。鼓励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设立S基金(二手份额转让基金),支持合作区S基金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支持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38.丰富资产管理机构类型。支持合作区引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前提下,探索依法合规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39.鼓励合作区金融机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加大对境外投资者的服务力度,丰富资产管理产品,拓宽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渠道。鼓励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研发符合境外投资者需求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并给予汇兑便利。(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十五)加强债券融资服务。

  40.优化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的专项扶持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合作区企业优先选择在澳门发债,鼓励内地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及企业在澳门发行各类债券。(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1.加强合作区企业上市培育。搭建企业融资平台,简化汇兑管理手续,强化境内外融资政策辅导,支持合作区内企业在境内外市场上市或发债融资。(责任单位: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政府横琴办)

  42.助力澳门打造债券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澳门借助合作区发展以人民币、澳门元等计价结算的国际债券市场,打造服务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葡语国家的债券融资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广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六)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发展。

  43.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外债额度共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可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允许SPV项目公司共享其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4.实施跨境租赁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支持跨境经营性租赁外汇收支业务凭相关交易单证在银行办理,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责任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45.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为合作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掉期、期权),通过套期保值降低汇率风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46.依法合规探索租赁资产转让业务。推进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人民币结算试点,支持租赁企业盘活资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47.依法合规探索国际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机构向国内出口商提供外币保理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十七)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48.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推动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组织在合作区聚集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合作区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支持绿色金融专业化发展。提升合作区绿色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项目提供更优质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49.支持合作区与境外绿色金融规则衔接。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加强绿色金融标准研制、推动绿色金融标准港澳互认。(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0.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搭建绿色金融跨境服务平台,促进金融资源与绿色项目有效对接,推动绿色金融人才交流,鼓励合作区内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进行认证及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51.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加快开展合作区绿色(企业)项目调研,建立项目库。研究出台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合作区绿色金融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

  52.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建设电力期货市场。加快推动电力等期货品种的研发上市,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强化合作,协同打造绿色金融平台,服务合作区绿色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广州期货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八)探索发展离岸金融服务。

  53.加强与港澳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强化合作区与香港交易所、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交流合作,在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合作区内金融机构为合作区企业在港澳等境外市场开展融资、套期保值等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省政府横琴办)

  54.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创新开展离岸业务。鼓励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在合作区设立或做强分支机构,授权合作区内分支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升离岸业务展业水平。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贷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允许针对非居民贷款业务适用与澳门相同的贷款规则,发展离岸银行业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政府横琴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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