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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政策资讯(二)

——更新时间:2015-12-31 12:06:41 点击率: 2799

1、温馨提醒:《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商办贸函[2015]665号  【详情】

 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2、2015年10月1后纳税申报采用修改后的企业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详情】

 

3、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详情】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2015年10月12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粤工商企管字[2015]415号 【详情】

 发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标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并予以公示。
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标记“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予以公示。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点击查看详情】

 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范畴;法人合伙人的范畴;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计算方法;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仍应依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确定及合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按照文件要求填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的义务;法人合伙人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点击杳看详情]

 (一)企业通过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的技术限于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结合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的特点,对符合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明确并细化具体计算方法。对计算中涉及的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等加以细化,对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费用摊销,要求按受益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对期间费用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方法进行合理分摊。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三)本公告旨在明确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问题,与现行涉及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的有效文件之间是补充关系,因此,公告明确企业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其他事宜,仍应按照现行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了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优惠政策执行时点衔接问题。凡属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确认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均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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