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预计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2、从2017年4月1日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将全面推行预约办税。
4月1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对上述业务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派号。全面预约业务包括:所有国税业务(不含纳税申报和发票认证业务)、所有地方税(费、金)业务、社保费业务(不含个人社保费业务)。纳税人可通过“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佛山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凭预约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作为办税服务厅出票的唯一凭证。1个预约号允许办理1户纳税人(缴费人)的多项业务,如需办理多户业务,需按户预约。请于预约时间段结束前15分钟到达现场取号,超时的视为放弃预约。无法到场的,需至少提前2小时取消预约。三次失约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0日内不能再进行预约。
3、2017年4月1日起中心城区城市道路5295个咪表泊位暂停经营和收费
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中心城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将于2017年3月31日期满,经营权由政府收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4月1日起,在本市确定城市道路咪表泊位新的管理措施之前的过渡期内,合同期满的原咪表泊位暂停经营和收费,市民可免费停车,但需按相关标识要求使用泊位。
4月1日起,车主如何区分暂停经营收费泊位还是收费泊位?
车主可现场通过P牌进行识别,如果P牌内容标注为“咪表停车”,则是属于仍处于经营收费的咪表泊位;如果是标注为“暂停收费”,则属于免费使用泊位; 车主还可以通过扫描P牌上的二维码进行网络确认; 通过手机“行讯通”APP的停车场模块进行确认; 本次暂停经营和收费的咪表泊位不含内街内巷的路内停车泊位。
4、自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引起未取得房产证的,以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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