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重要提醒]2017年6月16日凌晨00:00关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号网厅系统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正式上线运行,省国税局计划于2017年6月底前逐步关闭原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实现全省电子税务局单轨运行。(2017年4月30日凌晨00:00关闭广州等13个单位原网上办税服务系统;2017年6月16日凌晨00:00关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号网厅系统,自2017年7月1日凌晨0:00起,全省全面实现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单轨运行)
政策二: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自2017年6月1日(申报日期)起施行 公告(2017)5号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政策三:广东省国地税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告(2017)8号
从2017年6月1日起,对于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按要求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以及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非数字证书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涉税(费)业务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政策四: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税总办发〔2017〕53号
税务总局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增加了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核查系统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工作。
系统功能启用后的变化:
(一)将收发函的传递方式由邮寄调整为通过核查系统实现;
(二)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发函时限由15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
(三)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时,需提供海关缴款书、其他资料和与原件一致的电子影像资料,不再需要提供海关缴款书复印件;
(四)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核查系统向重号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如需要可通过核查系统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进行核查;
(五)税务机关在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时,可通过审核企业外汇付汇信息、进口合同信息等资料对企业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政策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
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政策七:2017年6月1日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入户我市前置条件的通知
自2017年6月1日起,各迁入户审核部门对申请入户我市人员,不再要求其提交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但需明确告知迁入户人员应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有违反应自觉接受处理。有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核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迁入户人员的具体情况施行。
自2017年6月1日起,公安部门应将入户我市人员的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以便卫生计生部门及时掌握情况,有效开展对入户人员中违反政策者的审核处理。
政策八:《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财金〔2017〕38号
为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试点,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九:《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自2017年5月7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自2017年6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一项第六目和第二项第五目,增列了可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国有全资机构。新列入的4家中方免税机构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新列入的1家葡方免税机构为葡萄牙中央银行。
政策十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将此项政策法定化,该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政策十二:《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等。
政策十三:2017年6月1日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京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共十三条,包括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十个方面内容,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新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政策十四:2017年6月1日起无人机进入实名登记时代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正式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宣布上线测试运行民用无人机登记注册系统。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政策十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日1日起施行,微信公号未经许可禁发新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细则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此外,细则还对许可变更、续办、注销等环节的条件、材料、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退出机制。其中,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政策十六:关系国家安全重要网络产品应经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旨在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办法》指出,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政策十七:我国统一网信执法证据标准 2017年6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正式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十八:《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6月1日施行 2017年6月1日起5类行李不能入境
由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5类不能入境的行李。《公告》显示,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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